始兴县博物馆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规范博物馆管理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》、《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》、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、《博物馆管理办法》和《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始兴县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,是收藏、保护、研究、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,经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审核批准,并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,常年向公众免费开放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。
第三条 始兴县人民政府将博物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文物事业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。本馆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、文物等资源条件和公众精神文化需求,统筹兼顾,优化配置,积极开展文物保护和管理等各项相关活动。
第四条 博物馆是一类公益性事业单位,所需业务费用由财政全额拨款,并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,享有通过依法征集、购买、交换、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的权利。
第五条 博物馆应充分发挥当地文物资源的社会教育功能,彰显千年古县的深厚文化底蕴,弘扬优秀民族文化,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、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。观众入馆参观文物展览,或相关单位在博物馆开展其他活动,应当根据《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》和《博物馆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,自觉爱护博物馆内的设施、藏品、展示品和周边环境,切实遵守公共秩序。
第六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博物馆工作,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博物馆实施监督和管理。始兴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是始兴县博物馆的举办单位,具体指导博物馆组织开展各项文物博物工作,并对博物馆实行依法管理。
第七条 博物馆具有固定的馆址,设置专用的陈列展厅、文物库房和文物保护技术功能组(室),展厅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,展览环境适宜对公众开放,馆内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、消防和避雷装置等技防设施,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。
第二章 藏品管理和展示
第八条 始兴县博物馆藏品的收藏、保护、研究、展示等相关工作,均依法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,并报所在地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。馆藏一级文物和其他易损易坏的珍贵文物,应设立专库或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。
第九条 博物馆按规定建立藏品总账和分类账,建立每件藏品的档案,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,建立电子数据库。博物馆通过依法征集、购买、交换、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的藏品,应在30日内登记入藏品总帐。
第十条 博物馆应以本馆藏品为基础,积极开展有关专业学科及应用技术的研究,提高业务活动的学术含量,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。在确保藏品安全的前提下,博物馆应当为馆外人员研究本馆藏品提供便利。
第十一条 馆藏文物发生被盗、被抢或丢失时,博物馆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,并同时逐级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,及时查清事故原因,人为造成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第十二条 本馆举办陈列展览,应与本馆性质和任务相适应,突出藏品特色、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,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。展品应以原件为主,复原陈列应当保持历史原貌,使用复制品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应予明示;且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,陈列展览的对外宣传活动做到及时准确,形式新颖。
第十三条 博物馆基本陈列展厅实行常年对公众免费开放,偶遇特殊情况需变更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的,应当提前出示公告;开放时间实行“双轨制”,即周一至周五与公众的工作、学习及休闲时间相协调;法定双休日、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,顺延开放时间,中午不闭馆。
第三章 举办单位
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:
(一)组建博物馆第一届理事会;
(二)向博物馆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;
(三)按权限提名和任免博物馆管理人员;
(四)批准博物馆理事会工作报告;
(五)审核理事会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;
(六)监督博物馆工作的正常开展;
(七)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举办单位权利。
第四章 理事会
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
第十五条 博物馆按规定设立理事会,理事会是当地文物事业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。理事会定期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,每届理事会任期 5 年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 5 名理事组成。理事的来源与名额、产生方式如下:
本馆代表 3名:馆长 1 名(为当然理事)、副馆长或职工代表2 名(由馆务会议民主选举产生);
服务对象和社会方代表 2 名(委派产生)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拟定和修改博物馆章程;
(二)拟定本县文物事业发展规划;
(三)审议和决定博物馆的重大业务活动计划;
(四)审议和批准博物馆内部管理制度;
(五)博物馆馆长、副馆长由举办单位提名,理事会讨论通过后,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聘任;
(六)提名副理事长;
(七)审议博物馆的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核;
(八)监督博物馆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;
(九)审议博物馆考核方案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节 理 事
第十八条 每届理事任期与每届理事会任期相同,不领取薪酬。任期届满,可连选连任。理事因履行理事职责而产生的交通、通讯等费用,可参照有关规定列支。
第十九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,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,根据文物工作的性质,勤勉地履行职责。
第二十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参加理事会会议,并对理事会决策事项进行表决;
(二)对管理层执行理事会议的行为进行监督;
(三)检查博物馆的财务状况;
(四)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议;
(五)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或罢免建议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、博物馆章程及有关规定;
(二)遵守并执行理事决议;
(三)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;
(四)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;
(五)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博物馆藏品和其他涉密信息;
(六)不凭借理事身份,为本人或他人进行买卖文物等违法行为,牟取不当利益;
(七)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议的,理事会有权取消其理事资格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终止其理事资格:
(一)违反法律法规,被追究刑事责任的;
(二)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,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;
(三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第二十三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。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,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理事资格方可终止。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。
第二十四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。
第二十五条 理事出现空缺,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。
第三节 理事长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其产生方式为理事会选举产生 。
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除享有理事权利外,还行使以下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(二)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;
(三)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四)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;
(五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行使职权,可临时指派或委托其他理事行使职权。
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
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,定期会议每年不少于 2 次,临时会议可由理事长或 2 名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。
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:
(一)提议召开理事会议,并确定会议议题;
(二)拟定会议通知;
(三)提前十天以上将会议议题和相关资料提供给所有理事;
(四)召开会议讨论;
(五)投票表决并形成决议。
第三十一条 在正常情况下,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。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。理事会形成或通过的决议,经理事长签署后即生效。但按管理权限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,理事会应履行报批手续。
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议一般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,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。但理事会作出的决议,须经出席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。涉及本单位章程修改或其他重大人事聘任等,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。
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,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,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。
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理事审阅、签名。
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: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、列席人数;
(二)召开会议的日期、地点;
(三)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;
(四)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;
(五)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;
(六)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。
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,以作为日后明确理事责任的重要依据。
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,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第五章 管理人员
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馆长、副馆长等管理人员组成,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。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,管理层对理事会负责,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履行博物馆理事会决议;
(二)拟定博物馆年度工作计划,组织开展和管理日常文物工作;
(三)编制博物馆经费预算,进行财务资产管理;
(四)开展对博物馆工作人员的管理;
(五)定期向博物馆理事会汇报工作;
(六)博物馆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三十九条 博物馆管理层人员中,馆长、副馆长由举办单位提名,理事会讨论通过后,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任免。党支部书记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》、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等有关规定产生。
第四十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全面主持和管理博物馆的日常事务;
(二)负责博物馆的人事、财务、资产等管理;
(三)按照理事会决议开展相关工作;
(四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。
第四十一条 博物馆法定代表人由馆长担任。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,取得本单位法人代表资格。
第六章 章程修改
第四十二条 博物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修改章程:
(一)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;
(二)章程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;
(三)理事会决定修改章程的。
第四十三条 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通过,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,应以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项为准。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博物馆理事会。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