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总则
为丰富馆藏,传承历史,规范博物馆的文物征集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、《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》、《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》(文化部令第46号)、《文物藏品定级标准》(文化部令第19号)等相关规定,结合当地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二、征集范围
在始兴县境内发现的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、科学价值、文化艺术价值的可收藏的历史文物。具体包括:
(一)历史文物:民国及其之前各历史朝代的官方和民间珍藏的文物、文献及各类资料等;
(二)革命文物:反映近现代以来始兴县境内革命活动和革命人物
的各类实物与资料。
(三)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物证:能反映和代表近现代经济社会发展
水平的重要见证物。
(四)民俗文物:与本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艺术品、服装、道具、工具、图片、影像等。
(五)自然标本:始兴县境内出土的古生物化石、矿物质标本,珍稀动、植物标本等。
三、征集机构
我馆藏品征集机构为陈列保管部,从事日常文物征集工作。如遇急需征集大量藏品用于陈列展览等特殊情况,可另行设立征集小组或专职征集工作人员。征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文物鉴定水平,熟悉馆藏文物情况。
四、征集办法
(一)博物馆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调查、征集;
(二)接受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;
(三)接受文物所有人的委托,对文物代为保管;
(四)对民间珍藏的文物进行有偿征集。